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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刑事律师 保险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 龙华律师事务所

2012-12-24 21:36:43 来源:邹立洪律师


龙华刑事律师 保险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 龙华律师事务所

保险诈骗罪 深圳刑事律师 邹立洪律师:(12年律师经验)深圳律师咨询:13713662788QQ578207175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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