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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13:42:11 来源:邹律师


深圳福永刑事律师 宝安福永刑事诉讼律师

强迫卖淫罪,法庭辩护律师邹立洪:1371366278815013850080,办公电话:075533101286QQ578207175.

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处罚规定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邹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15013850080,办公电话:075533101286QQ578207175.深圳龙华刑事律师 宝安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观澜刑事律师 大浪刑事律师 民治刑事律师 石岩刑事律师坂田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深圳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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